一、怎么追究超期羁押的责任?
怎么追究超期羁押的责任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超期羁押行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超期羁押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有的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贪赃枉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
2、弄虚作假隐瞒隐瞒超期羁押事实的;
3、超期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因受到殴打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结果的;
4、其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
二、刑事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后被检察院以法定不起诉,则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但是,如果如果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后被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则公民则无权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学界目前对于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大多数人对超期羁押认定为非法拘禁,但构成非法拘禁罪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的。普通的超期羁押最好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面对超期羁押的这种情况要申请国家赔偿都不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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