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方检验标的物的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0:02:43 230 人看过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08: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买受人相关文章
  • 买卖合同转移的时间标准,买卖合同的撤销期限
    买卖合同转移的时间标准是动产在交付时即转移,不动产要在登记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买卖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撤销事项时开始计算。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标的不同、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是否转移所有权的不同以及标的物是否可以为种类物的不同。一、买卖合同转移的时间标准买卖合同转移的时间标准一般为动产在交付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不动产为产权证变更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依据《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等。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二、买卖合同的撤销期限买卖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一般是一年,
    2023-06-05
    491人看过
  • 可以取消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卖期限吗
    解除买卖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过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期限行使解除权,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一、失去最终解除权的条件是什么失去最终解除权的条件是当事人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二、关于民法解除合同的除斥期是多久《民法典》对解除合同期限的规定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三、民法典合同编564条释义
    2023-02-28
    95人看过
  •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一、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的条款中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当事人信息;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3.履行方式、时间、地点;4.违约条款;5.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以下规则:1.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前,则为卖方承担责任,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之后,则为买方承担责任。2.卖方在交给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除非当事人另外有约定以外,毁坏、灭失的风险从合同成立开始以后起由买方承担责任。3.如果卖方将标的物交付至规定地点,买方没有按照规定收取标的物,如在这
    2023-05-03
    302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期限的约定要点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到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出卖人在确定试用期后,应当向买受人发出通知。买受人不想购买,来不及退货的,应当在出卖人确定的时间内发出拒绝购买的通知。试用期是一个时间段,其长度对当事人的利益非常重要。买卖合同如何约定付款1、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即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完毕。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2、分期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3、其他方式。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
    2023-07-05
    133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一、合同中的交付方式合同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种。其他交付方式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例如,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零一条
    2023-03-11
    57人看过
  • 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货物验收合格?
    买卖合同是企业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实践中发生的争议也最多的,尤其是货物质量问题。那么,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如何认定货物验收合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对待:1、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例外情形】(1)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2)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2、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签收
    2023-06-09
    210人看过
  • 买卖合同应当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
    首先,要约定质量标准作为检验货物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话,则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确定;若还不能确定,则一般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其次,要约定提出货物质量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接收货物后,应当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仔细检验,一旦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约定方式通知对方,并提出限期处理的要求。第三,如在接收时即出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以根据情况拒绝接收,但货物不宜拒收的,可先行接收,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退货或者调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合同已经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对方很可能会借口我方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而推卸责任。口头买卖合同如何约定确定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如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为准;没有
    2023-08-18
    80人看过
  •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商检条款怎么约定?
    (1)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那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此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此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此做对买方有利。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第三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普遍。(2)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
    2023-05-22
    397人看过
  • 什么是买卖合同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一、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一)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二)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三)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四)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
    2023-02-15
    125人看过
  • 买受人不在检验期间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异议的后果
    一、买受人不在检验期间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异议的后果当事人如果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就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这个合理期间要针对不同的买卖合同,不同的标的物,不同的质量违约情形进行个案的分析确定。买受人如果在合理期间内没有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就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符合约定,即视为买受人认可了标的物。二、民法典对买受人在检验期间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异议的内容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规定通知时间的限制是为了让出卖人尽快知道情况,及时解决纠纷,加速和促进商品交易。在出卖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问题的情况下,这
    2023-06-19
    322人看过
  •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如何检验
    (一)有约定检验期间的1、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2、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3、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4、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1、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2、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4、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5、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一、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2023-04-03
    278人看过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什么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房屋,通常来说,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此处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所购买的房屋。一、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尚在建设中,所以对买受人来说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着重注意以下五点重要事项:(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不具备“五证”的预售商品房将来是不能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2)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合同是否公平(3)明确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条件及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4)确认开发商已注销所购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并明确约定开发商违约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5)明确约定合同中确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出现误
    2023-03-02
    181人看过
  • 买卖合同的验收时间
    合同附随义务
    (一)立刻验收。此处所讲的“即时”是指在标的物交付时验收工作随即就应进行的情况,属于标的物数量质量风险须立即转移的情况。如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入库,对入库的仓储物保管人须在仓储物入库时马上进行核对检验,因为仓储物一旦入库,进入保管阶段,其数量和质量风险就转移到保管人这方,同时从民法上讲,当仓储保管物交付给保管方后,保管物的灭失风险责任也转移到保管方。自然产生的品种、数量、质量责任由保管人承担。同样情况的有运输物品的交付与验收,也属于“即时”进行的。通常在取货人提取货物时,发货人(承运人)要求取货人在提货单上签名,就是表示“验收无误”。银钱的交付,是最典型的“即时验收”。(二)及时验收。有些交付与验收的衔接,虽不与前面的“银子当面点清,出门概不退换”的即时验收那么紧凑严格,但仍需接受方在短期内马上进行验收,否则由接收人自己承担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损害变化风险。这一类交付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是
    2023-06-15
    290人看过
  • 合同中的买卖合同
    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执行。一、借贷方起诉的条件民间借贷在原告方起诉的条件:1、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方所在地的。2、借贷双方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原告所在地为管辖法院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确认该合同无效的管辖确认无效合同的管辖首先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确定管辖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未事前约定,事后又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的,适用一般地
    2023-02-22
    132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买受人
    词条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更多>

    #买受人
    相关咨询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双方为国际货物买卖而订立的合同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这个规定的内容有很多,你可以参考,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包括: ①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关系,又包括国际货物的海上、空中、铁路、公路、河道等各种运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属于买受人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 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买方在买卖合同中能否对买方货物进行损失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2
      受害人起诉,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
    • 合同买卖期限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07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
    •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怎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3
      买卖合同作为我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合同,那么要签订一份规范的内容完善的、权利义务清晰的、在出现问题时能使己方处于优势并能规避一定法律风险的合同,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怎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