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的形式和主体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2:10:40 186 人看过

一、信息公开的形式和主体是怎样的?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相关申请信息公开,而公开的方式一般是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理由如下(备选项):

一、危及安全和涉密的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我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话××××(或以其他方式)与权利人联系,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涉及其本人(或机构)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不予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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