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太原市土地管理规定》、《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市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申请储备的土地,按规划确定的净用地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出让地价的60%,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绿地不再另行补偿;储备的土地现状属住宅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上住户进行安置。
二、对困难企业,除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支付其补偿外,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按出让地价的20%给予增加补偿,用于支持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或职工安置。
三、对市属工交、商贸企业申请储备的土地,应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储备。
四、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五、收购土地的测量费、地价评估费及规划设计费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承担,不再计入土地收购成本。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关于收购储备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2]61号)同时废止。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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