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化妆品公司诉某股份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50:15 79 人看过

2003年11月28日,南宁市A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乙方,简称A化妆品公司)与柳州B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简称B股份公司)就甲方使用乙方所有的祛斑面膜的配方及相关技术生产祛斑产品的事宜,达成《技术合作合同》,约定:

1、技术合作的范围:本合同包含了祛斑药物配方及祛斑面膜产品的相关技术的内容。①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祛斑面膜产品的生产技术,并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以保证甲方能够按规模生产的要求生产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祛斑效果有保证的祛斑面膜产品。乙方提供的祛斑面膜中所需的药物必须是能够通过正常渠道采购满足大规模生产的。②甲方负责用乙方提供的祛斑药物配方及祛斑面膜产品生产技术,以自定的品牌、自定的产品包装形式和自定的营销方式,组织生产和销售祛斑面膜产品。

3、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无偿独家使用乙方拥有的某红注册商标。第二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1、南宁市A化妆品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有效证明文件。

2、办理变更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所需的一切原始资料复印件。3、祛斑药物配方及祛斑面膜产品生产技术:包括祛斑药物配方及祛斑面膜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

4、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能合法生产、销售祛斑面膜的所有资料。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利益分配:1、以每个会计年度祛斑面膜产品销售的产生的利润总额来进行分成,分成比例甲方占75%,乙方占25%。2、双方约定,乙方可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审计的方式查阅合作项目的会计帐目,甲方每个季度向乙方提供本季度合作项目的财务月报表。3、双方确定,甲方向乙方支付150万元的预付金,分三个阶段支付:①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40万元。②产品能合法生产、上市销售之日后5日内付35万元。③乙方能认真的履行合同条款,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祛斑面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合同期满一年后付75万元(但如果该项目因技术本身的问题造成亏损时,甲方有权暂缓支付75万元)。甲方向乙方支付的150万元预付金,待合作项目投产、销售产生利润后,甲方需从乙方利润分成比率中扣回。第十七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整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还就合同期限、保密义务、技术指导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A化妆品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B股份公司交付了合同所涉及技术的全部资料。B股份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向A化妆品公司支付了40万元的预付金。

为了获得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A化妆品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一次性将与该技术有关的所有证照批件全部提供给B股份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2005年1月4日,B股份公司向A化妆品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祛斑药物配方及祛斑面膜产品的技术合作合同》的通知,单方提出A化妆品公司提供的技术无法达到合同的要求,以至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A化妆品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复函》,申明对B股份公司在无A化妆品公司指导下自行小试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并且提出要求B股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及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特殊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原企业名称,退回A化妆品公司提供给B股份公司的全部技术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的权利主张。然而B股份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反应。

A化妆品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为研发该项技术投入了数年时间和大量财力,原指望依托一家大型企业把产品推向市场并从中获得回报,但由于B股份公司违约而使期望落空,而且由于生产许可证已过户给B股份公司,致使自己丧失了合法生产的条件,如不能依法维权,此项技术创新不仅不能给自己带来财富,反而会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本所接受A化妆品公司委托后,代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一、解除双方2003年11月28日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股份公司停止使用生产某祛斑面膜(原名七某红祛斑面膜)的所有相关技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企业名称转回原告A化妆品公司名下,产品名称恢复为七某红祛斑面膜,并对该技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二、办案经过

本所接受A化妆品公司委托,指派丁某、曾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活动。承办律师全面收集了该项技术研发、鉴定、申报、批准各环节的证据,认真研究了与技术转让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理有力有节地向法庭陈述诉讼观点和诉讼理由,全面完成了代理诉讼任务。

三、办案结果

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05)柳市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06)桂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合同;2、B股份公司停止使用该项技术并承担永久保密义务,将生产许可证过户回给A化妆品公司。3、B股份公司向A化妆品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抵销原已预付的40万元后,实际支付160万元。

四、办案体会

1、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与该项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知识;

2、办案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更应下足功夫,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铸成大错。如被告方提交的实验单,居然没有任何实验人员的签字,致使原本十分重要的证据无任何证明效力。

3、无形资产的保护比有形资产的保护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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