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即以前所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职工在退休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通常按月发放)领取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它是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国务院在2000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又称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关于企业年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的一项协议。
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按协议规定的方法计算给付一定金额的企业年金给职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根据企业年金给付方式和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缴费制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确定缴费制计划是指企业按照年金计划的约定,每年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年金,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企业并不保证职工退休时企业年金的给付金额。确定受益制计划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个确定金额的企业年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年金以及提取多少年金都由企业自行决定。
一、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企业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建立一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内容包括:企业为个人提供的企业年金金额;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存款利息;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增值部分。企业年金的企业出资部分,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转入企业年金运营机构或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缴纳,并设立“企业年金专户”,并做到专款专用。一般来说,企业是企业年金的主要缴纳者,它与职工共同负责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的资金积累。
从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方面来看,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目前实行的是确定缴费制计划,即企业根据方案每期投入一个确定的金额到职工个人账户,该方案可能考虑年龄、员工服务时间和报酬水平等因素。该计划只确定企业的提拨数,企业职工退休后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完全取决于企业的规定和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多少,确定缴费制计划下的企业年金会计处理相对简单。比如:
基金由企业自行管理的情况下,在会计期末,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确定的比例,计算当期应提存的企业年金,按照职工的性质,分别借记“生产成本一企业年金”、“管理费用一企业年金”、“营业费用一企业年金”的科目,按照当期应提存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欺一应付企业年金”科目;实际向职工支付企业年金收益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一应付企业年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基金由受托机构管理,则会计期末缴存企业年金时,根据职工的性质,分别借记“生产成本一企业年金”、“管理费用一企业年金”、“营业费用一企业年金”等科目,按照当期缴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符合权资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许多企业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实现制,把企业年金视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如有些企业为职工购买几亿金额的团体年金险,在购买时一次性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从而将企业年金成本掩盖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在会计报表中又未要求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这显然违背了权贵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造成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其理论根源在于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还模糊不清,我国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已从“社会福利观”转向“劳动报酬观”,即企业年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递延工资”的代名词。所以,企业的年金成本应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应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不健全
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目前已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在内的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第一次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该准则针对的对象并不是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将企业在缴费环节的核算,即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中加以规范。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无章可循,因此,播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形式不明确
企业年金计划按给付方式不同,分为确定缴费制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两种。这两种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在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企业年金费用、年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应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哪种形式,从而进一步规范在会计上的不同处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统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如上海等地区允许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一般为5%)之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也可以从福利费、自有资金或利润中列支。
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动力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仅在企业缴费环节有一些规定。如财政部规定,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在个人供款、投资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税收政策上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利于调动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瓶颈”。
(二)确定缴费制计划与确定受益制计划需协调发展
确定缴费型计划与确定受益型计划各有优缺点,两种计划协调发展,有利于取长补短。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看,企业年金一律实施确定受益制计划的条件还不成熟,如企业年金费用的构成模糊,同时还缺少素质优良的精算师队伍,同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采用确定缴费制计划应成为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计划的主选方式。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收益性,企业年金计划应逐步转向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
(三)加强企业年金会计理论研究,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
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于2007年正式实施,目前缺乏对企业主体的年金会计规范,所以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有关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架构,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步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规范企业年金会计的核算。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壮大精算师、资产评估师队伍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来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将逐步过度到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而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会计处理复杂,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要把企业未来的给付义务折算成当期的现值,这需要对雇员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只有具备了较强专业知识的精算师才能胜任。另外,期末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评估时,也需要资产评估师。但在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人才缺乏,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只有尽快改变现状,才能满足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需要。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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