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形式如下:。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窃取商业秘密,包括内部窃取、外部窃取和串通窃取;所谓诱使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是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提供财产或者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手段;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务谈判、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获取、窥探他人商业秘密等。以不正当手段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获取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者其他不特定的人,使其失去秘密的价值;所谓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再次泄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构成双重侵权;第三人向侵权人知悉商业秘密并泄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也构成侵权。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权利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内部人员。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或者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开、自行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4。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违法行为时,仍然从侵权人处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权。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但仍然取得、使用、泄露该秘密的。因此,法律将这种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二,如何防范商业秘密。针对商业秘密的特点,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1。证明其为商业秘密合法所有人,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措施:
A.保留开发、研究、获取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的原始资料。在诉讼中,公司应当证明的是公司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如果原始信息丢失,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将不复存在。
B.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证明该商业秘密已被保守:
在涉及该商业秘密的文件上注明“机密”或“商业秘密”字样;
如果文件柜是软件形式,则将该商业秘密放在保险箱或上锁的文件中,需要加密;
监控所有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对无效文件要及时销毁;
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a.制定详细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并在公司内部严格执行,对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名单进行保存和调整。
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联系人的原始记录应予以保留。
商业秘密的内容只能在公司有限的范围内披露。
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的转让必须密封。
B.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特别是针对工作本身的需要,如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文件管理人员等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加强培训,增强其保密意识和责任心。限制不必要的商业秘密交换。
C,保密协议
对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和商业伙伴,公司应告知他们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如果商业秘密被一些核心员工掌握,一旦商业秘密被其他竞争对手知道,将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光有保密协议显然是不够的。公司可以考虑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即员工离开公司一段时间后(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在与本公司竞争的企业任职,不得自营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这样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更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公司必须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原则,否则竞业禁止条款可能无效。
事实上,在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利用保密协议对员工和商业伙伴进行限制是企业最便捷的手段。一份措辞严谨的保密协议甚至可以产生竞业禁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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