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诺到达时间的约束有哪些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1 10:08:50 190 人看过

一、对承诺到达时间的约束有哪些要求

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有:

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到达;

2.承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什么情况下承诺无效

承诺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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