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34:04 62 人看过

从广义上讲,劳动合同是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动服务)有关的所有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一些学者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指法人与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就提供劳动服务达成的协议。”

陆巴晓边认为,劳动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活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协议”。狭义劳动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在一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内支付报酬的合同

广义劳动合同内容广泛。只要标的物是劳动合同,就可以纳入劳动合同。根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活劳务)的侧重点不同,广义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劳务为标的,但侧重于劳动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此类劳动合同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委托、纪律、中介、保管、仓储、运输(运输)、旅游、履约、雇佣、银行转账结算合同和劳动合同

另一个是以劳动为标的的合同,但侧重于劳动行为的结果,即完成工作和交付结果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是建筑合同,广义劳动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则,并受到民法的调整。大多数合同已成为著名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如经纪、经纪、保管、运输、承包、施工合同等

狭义劳动合同仅指一般劳动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仍对其进行调整;至于劳动合同的另一个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其“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劳动合同规范化的现实”,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社会进程进入劳动合同时代,“合同的自由谈判是有限的,这更多地反映了政府的干预。它只消除了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平等,因此合同的一方(雇员或工人)在经济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从而使合同的平等性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它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劳动合同法。“这样,今天的劳动合同不再受民法的调整,而是受劳动法的调整。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劳动合同主体可以在法人和组织之间、个人和公民之间订立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它不是一个特殊的极限,具有普遍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守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应根据《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签订本合同。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动,是一种行为。劳动合同是以劳动为支付主体的合同,但每一具体劳动合同的标的物对劳动行为的焦点有不同的要求,或侧重于劳动行为本身,即劳动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者关注劳动行为的结果,即通过提供劳动服务完成的劳动结果,如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合同双方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和相应条款,并决定劳务的提供、使用和效益。内容可以属于生产、工作或家庭生活中某个专业的需要。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双向合同和非必要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必须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合同是一种双重服务报酬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大多数劳动合同都是非必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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