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40:06 19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43号

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一20%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条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

第十条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一条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机关征收。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规定计算征收。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31%

烤烟叶31%

园艺产品

毛茶16%

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12%

其他水果干果10%

果用瓜8%

蚕茧8%

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8%

林木产品

原木原竹8%

生漆天然树脂10%

天然橡胶8%

牲畜产品

牛皮猪皮羊皮10%

羊毛兔毛10%

羊绒驼绒10%

食用菌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8%

贵重食品

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25%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2: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特此通知。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商品名称税号现行出口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未碾磨磷灰石2510101020%100%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10109010%100%已碾磨磷灰石2510201020%100%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10209010%100%黄磷(白磷)2804701020%100%其他磷2804709010%100%来源:财政部作者:
    2023-06-07
    218人看过
  •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文号: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四川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无论耕地与非耕地上培植的药材、木本油料、水果、茶、竹、木、木耳等山林产品和榨菜头、花果苗木等园艺作物,均应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但近年来,由于部分县社自行决定免征项目,加之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林特产已成为许多专业户承包或自营的重要生产项目,收入较多,因而出现了粮食与农林特产之间,社、队(户)之间和同一品种之间税负不平衡的矛盾。为了更好地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适当平衡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在农业税条例修改前,对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属于农林特产农业税征税范围而由各地自行停征了的品种,应按照原规定办法和税率恢复征税。二、对新发展的属于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范围的品种,应及时进行清理,按规定征税。三、一九六五年省规定对对桑叶、棕片
    2023-06-07
    9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分别修改为:一、干鲜果品收入,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2%,果用瓜为8%。二、原木收入,税率为7%。三、淡水养殖(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等淡水产品)收入,税率为8%。(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税。本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附:被修改条文的原文(一)第三条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和税率:一、干鲜果品(包括果用瓜)收入,
    2023-06-07
    300人看过
  • 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在制定与颁布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如下:一、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旅客,应按每次所得的运输总收入(包括基本运费和各项附加费收入),交纳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这两种税实行合并征收,税率定为百分之三。其中,工商统一税税率为百分之二点五,工商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零点五。.另外,按照应纳税额,随征百分之一的地方附加。二、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货物、旅客,以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应在轮船离开起运港口以后,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纳税。申报纳税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轮船离港后三十天。三、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海运协定》或其他协定中,有相互减税、免税条款的国家的轮船,其运输收入,按协定中的条文规定,减征或免征有关的税款。四、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按应逾期天数每日加收拖欠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偷税漏税的,除补纳偷漏的税款外,应根据
    2023-06-05
    351人看过
  • 农业税、牧业税税收有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以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发出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塬《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叁、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証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023-06-07
    195人看过
  • 农业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
    为了加强农业职业技术教育,保证农业中专和农村职业学校有稳定的师资来源,高等农业院校近年来试行了对口招收农业中专、农业职业高中优秀毕业生的招生办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招生改革工作,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调整教育结构,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的任务,为农业职业教育培养更多的合格师资,特制定“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调整教育结构,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的任
    2023-06-10
    107人看过
  • 农业行政征收税款的对象是谁?
    一、农业行政征收税款的对象是谁?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即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4)经国家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步骤亮证→现场检查→认定违法事实并收集必要证据→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权和诉权→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收缴罚款(开据)→2日内交回执法机构备案。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把握(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对公民处罚是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1000元以下。(3)执法人员人数,1人即可。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如何确定?1、公民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
    2023-04-18
    141人看过
  • 农业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
    农业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摘自1994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
    2023-06-07
    348人看过
  • 关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我市农业税收工作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市地税局。为了在新形势下继续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更加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在划转工作中保证农税工作人员的平稳过渡,保证税收征管档案、文件资料、物资财产顺利交接,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人员划转根据市人事局的规定,在这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工作中,各区县财政局现从事农税征管工作的人员整体划转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人数及名单,由两局人事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办理。二、随同工作划转的有关事项1、税收征管资料: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基础税源台帐、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及征管文件、未归档的减免税批复、保存的农业税收决算报表及其他农业税收档案等。2、农业税收票证:
    2023-06-07
    493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租赁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10日国税函发<1990>1236号)海南省财政税务厅:你厅琼财税(1990)所字第41号《关于对财产租赁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财产租赁收入扣费问题。由于对综合收入征税时已经扣除了一定的费用,如果再对其中的每个单项扣费,则会出现重复扣费现象,但鉴于财产租赁收入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对财产租赁收入,可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和维修费后,余额并入当月综合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二、关于取得实物收入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规定,个人以实物形式取得收入的,应将实物折价为现金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因此,由承租方用应付的房租直接为出租方扩、改建房屋;出租方出地皮,由承租方出钱建房,均应按现行规定折价征税。
    2023-06-05
    291人看过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制、破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意见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州国税发[1996]266号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对转制、破产企业的管理,规范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程序,防止税款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现就转制、破产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税务登记1、企业转制后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转制后经济性质改为“个体”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业主的身份证号码重新编制税务登记号码;2、企业转制后重新组建新企业的,包括从原有企业中分设出的企业(车间),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3、企业实行吸收合并方式转制的,吸收(兼并)方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被吸收(兼并)方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4、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破产清算小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法院的裁决书直接注销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二、税款清缴1、主管税务机关在获悉企业转制、申请破
    2023-05-03
    49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137号【发布日期】1997-09-05【生效日期】1997-09-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的通知(1997年8月21日国税发〔1997〕137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农业税收征收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税收征收检查人员的识别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的农业税收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06-07
    456人看过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一、什么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征税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
    2023-03-10
    457人看过
  • 关税征收对象和关税征收机关规定
    一、关税是国家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对外经济政策和其他政治、经济目的的重要工具。关税与其他国家税收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关税作为一种流转税,不同于所得税和财产税,它以进出口商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大小取决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高低和交易数量的多少,而与生产、销售商品的成本和费用无关。(2)关税与其他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相比,也有其特殊性。在征税范围方面,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国内流通的商品和劳务,而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输入和输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在征税环节方面,关税是在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征收,其他流转税是在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环节征收。在征税目的方面,关税除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以外,还具有保护本国产业和调节国际贸易关系的功能。在征税机关方面,关税由
    2023-04-24
    393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国家对于农业税收有什么政策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31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 农业部对基本农田征收的规定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4
      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国
    • 国务院关于工业企业的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9
      工业建设征用土地,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
    • 国家对于农业基本农田是何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2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农业企业税收政,法律怎么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07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