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三明市人民政府有关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有欠薪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外省入明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施工企业拖欠和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的额度,分别不低于50万元和30万元。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承接市区市属以上(含市属)建设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存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设局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凭《施工合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属应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按核定的金额到指定银行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预存工资保证金凭证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建设领域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建设单位凭施工企业《建设领域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以下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之一的,从工资保证金中予以支付:
(一)农民工举报投诉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工资的;
(二)农民工举报投诉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知施工企业接受调查询问,施工企业拒不接受或不协助配合调查的;
(三)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工资后果,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工资的;
(四)应当从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拖欠和无故克扣工资情形。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一)符合本通知第五条可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支票从专户中支取,直接发放给被拖欠和无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
(二)施工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低于规定标准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低于标准部分1.5倍补足。
七、有欠薪记录的施工企业,在预存保证金后两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预存的工资保证金帐户余额。
八、省外入明施工企业在当地承建的所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显著位置将本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的结果情况公示10天;公示结束后,施工企业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算工资保证金申请,并提供公示结果;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该项目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后,且在当地没有其它施工工程时,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帐户余额退还施工企业。
九、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做到严格监管,不留死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充分发挥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保障功能。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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