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争议开庭后能够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1 23:34:50 213 人看过

一、工伤赔偿争议开庭后能够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无论工伤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是怎样的,最终的赔偿金都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计算。例如最终计算下来的赔偿金如果高于8万元,按照实际损失赔付即可,而且,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的赔偿是社保部门承担的,没有工伤保险的除外。

二、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工伤认定的赔偿时效是一年,工伤认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认定的结果包括四种情况,分别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还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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