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泰州市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改革和创新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为保证主办监察员制度的顺利推行,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2004年12月20日前将首批主办监察员的名单、工作责任区域以及责任区域内已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资料报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泰州市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能,根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特制定我市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以下简称主办监察员)实施办法。
一、主办监察员的资格条件
主办监察员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持有效A级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
3、从事监察员实际工作年满2年。
4、有独立工作能力。
二、主办监察员工作职责
主办监察员实行工作区域责任制(每个工作责任区域范围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不少于八千人划定)。主办监察员在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的工作区域内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和了解,随时掌握用人单位的设立、变更、经营等情况,并建立用人单位基础档案资料。
2、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和社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政策咨询,主动上门服务。
3、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日常巡查,督促用人单位整改违法行为。
4、负责对辖区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依法查处。
5、及时处置辖区内劳动保障突发事件。
三、主办监察员工作权限
主办监察员在辖区内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时,享有以下权限:
1、对用人单位可独立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2、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经批准可安排协调辖区内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理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协助工作人员参加。
3、根据监察机构负责人的指定,依照法定程序,负责案件处理全过程各环节的工作。
4、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提出考评意见,考评意见可作为对该单位进行考核及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指标
对主办监察员实施任期责任制考核,主办监察员对一辖区任期通常为两年,两年内的工作质量指标如下:
1、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建立100%.
2、辖区内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管理率达到100%.
3、辖区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覆盖面100%;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率较上年度有明显提高。
4、辖区内用人单位无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
5、及时受理并根据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查处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期结案率达到100%.
6、辖区内无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劳动保障重大集访、罢工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五、奖惩措施
对主办监察员的考核由各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考核。
1、主办监察员在任期内达到考核指标的,当年考核档次为优秀。给予本人加发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优先参加各级劳动保障优秀监察员(先进工作者)的评比。
2、对主办监察员实行等级评定,设一、二、三级主办监察员。初次任职的为三级主办监察员。凡取得一个辖区内任期考核达标者,评定为二级主办监察员。在两个辖区任期内考核达标者,可申请参加一级主办监察员的评比。二、三级主办监察员由各市(区)局分别评定,一级主办监察员经各市(区)局初评后,由市局组织评定。凡取得一、二级主办监察员资格的,作为业务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主办监察员在任期内达不到考核指标的,当年考核档次为不合格,在本辖区内追加一年任期,考核仍不达标者,按竞岗末位办法处理。
4、凡有以权谋私违反监察员廉洁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主办监察员等级评定,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实施主办监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抓手,以改革发展的要求,着眼于调动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行政效能和提升求真务实、深入实际,服务于用人单位的形象。要通过有力措施,统一协调各业务部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力量,明确协助责任并逐步扩大主办监察员队伍,以克服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严重不足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察防范的现状,努力做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主办监察员的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定期讲评,不断提高主办监察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监察队伍,为劳动保障事业作出贡献。
七、该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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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4〔1〕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2〕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3〕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4〕对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5〕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任命、考核、监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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