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义务属积极义务,没有履行属消极义务,消极义务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应由积极义务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权利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义务因一方当事人履行而消灭,因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或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规则,从该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在权利人举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对对方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4、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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