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在投资合同或追加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资技术及其相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技术交付义务的内容;二是约定了投资技术份额的份额金额和技术投资折旧的风险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承担技术改造风险。第二,科技股权投资存在哪些风险?
1。技术股权投资范围带来的风险?
在实践中,用于股权投资的技术往往千差万别,有的是高新技术,有的只是一般的常规技术,甚至有的企业不要求技术人员使用现成的技术成果进行股权投资,但只要求他们负责某些技术工作。实质上,技术劳动投资于股份而不是技术股份是另一个法律性质的问题。可见,虽然技术产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容易促进合作,但如果技术产权的定义不明确,会使技术产权缺乏法律依据,也会给技术的评估和定价带来不稳定性,技术缺陷的责任,以及股权调整。技术的定价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定价有两种:谈判定价和评估定价。一方面,技术成果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往往没有同类参考文献;另一方面,技术具有时效性和相对性,其价值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和竞争对手技术水平的提高而增减,这给技术定价带来了困难。即使是同一项技术,不同的评估机构也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技术评估结果只能为当事人提供参考,具体等值仍需经过讨价还价后确定。技术评估定价是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投资者技术成果价值的过程,即对技术价值进行量化。谈判的方式是投资者不经评估就决定技术的价格。这种方式是投资者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谈判确定技术的价值。
估价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在技术成果的估价文件中确定,投资者不得随意变更,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相关评估人员的技术水平可能不高。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会采用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对技术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很可能不可靠。
谈判定价是指投资者通过谈判确定技术价值,不仅避免了繁琐复杂的定价程序,而且不需要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和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技术价值能够确定就行协商确定。它的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估值难、解决实际操作难,而且在于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谈判定价确定的技术价值可以根据企业的目的和所投资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估。这样,我们就只需要“必要性”、“有用性”和“无用性”三个标准来确定评估金额,这种价值评估方法对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是比较合适的处置方式。但是,协商定价所确定的技术价值的法律效力低于评估定价所确定的技术价值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可以协商任何金额,技术投资者可以利用其他不熟悉该技术的投资者的弱点进行技术欺诈。被投资的技术可能存在缺陷,如被投资的技术是一项已过期的专利,合同期满后仍处于保护期的专利,而互联技术集团中只有部分技术是提供的,因此需要技术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担保。
技术成果有瑕疵的,由技术出资的股东单独承担责任。但除了一些技术缺陷,如技术范围、后续技术改进成果的共享、技术贡献方能否将技术成果再次转让给第三方等,对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的保证以及保证责任的时间和地理位置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除了办理权利转让手续、提供技术信息外,还应要求技术投资者提供一些技术保障,如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等,对各方都有利。
技术保障和权利保障的责任应根据成果使用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人承担。技术投资者在加入公司前应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加入公司后,技术的实用性,包括技术更新研究的影响和技术价值的变化,主要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在此期间,发现成果出资人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对给其他出资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中外合资经营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循引进最适合自己使用的技术的原则。同时,也要要求外方提供一定的技术保障。技术价值变动后股权调整幅度所带来的风险,是基于评估或协商的。由于技术价值的不确定性和技术使用者的担忧,技术定价与其内在价值不一致,同一项技术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配套条件下所能带来的效益也不尽相同,因此,产出的实际效益往往与预期情况大相径庭。有一种情况是,技术成果的价值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降低,甚至会因新技术的出现而完全丧失。此时,如果高新技术成果投资者仍按原股权分配方案获利,对其他投资者即对价投资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有些人采取技术股东提供技术担保的方式,以保证技术能够达到要求的水平,否则技术成果的投资者将承担责任。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技术成果转化率较低,技术成果所有者的市场竞争力仍然较弱。其利益难以保障和实现,可能增加科技成果股东的负担。另一方面,随着相关技术的出现、市场的发展和成熟,或者新技术拥有者的提高,会开发出更先进的新技术,从而提高技术的价值。一般来说,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续展技术应当先转让给技术受让人或者无偿提供给受让人,这也是受让人在技术转让中的基本策略之一。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法。技术成果所有人在开发更先进的技术时,应当用该技术免费替代或者连接原有的高新技术。当技术成果的市场价值增加时,技术成果股东的权益收益也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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