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进入司法拆迁程序司法拆迁的含义所谓司法拆迁是指以法院为主体对公民房屋的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没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按照原条例作出的判决将由法院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司法拆迁?
首先,实行司法强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法院应当审查以下三个要件:
1。申请人是否合格。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向法院申请强拆。
2。赔偿决定是否仍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并列。也就是说,当双方同时满意时,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障碍。
3。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不搬迁。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也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如果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将失去事实依据。
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启动司法拆迁程序。二是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应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这里,以《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为具体界限,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同一概念范畴。根据《解释》,强拆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两种执行形式:一种是非诉讼执行,另一种是诉讼执行。有两个相应的程序。非诉讼执行分为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和权利人申请强拆两种情形。适用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接受、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和拒绝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执行机构是法院专门的非诉讼执行机构。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判决书生效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受到起诉,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该解释第84条和第85条反映了这一点。
被拆迁人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法院应当对执行异议进行复核或者听证,最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新《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司法强拆压力。显然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强拆任务,实际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法院有必要创新司法执行方式,有必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条例。人们都在等着看。在此,我们要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在司法拆迁的最后阶段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显然是缺乏力度的。应尽早采取救济措施。
我们提醒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赔偿决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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