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一、解决简易程序适用不当方法有什么?
1、设置中心法庭,使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在法律规定的人数上得到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早已颁布了人民法庭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到一个基层人民法庭至少应配备三人以上审判员,一名以上书记员。
2、聘请一部分政治思想坚定、责任心强、文化素养较高的退休老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
3、上级法院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一个明确的界定,用一个尺度统一,用一个标准衡量。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将错误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不合格案件的条件之一。二审、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在发现适用简易程序错误时,应当明确一个“说法”,明确诫勉的方式、方法,明确处理结果,明确责任承负。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有哪些?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现实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实践中,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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