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怎样处罚
2009年10月,受某县财政局委托,被告人苗某经营的“苗某五金经销总汇”成为某县家电下乡补贴代垫直补销售网点。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苗某从高振光(另案处理)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71张,利用家电下乡产品实行销售网点先行垫付补贴后由财政支付的政策,编造虚假的销售垫付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帖资金人民币33730元。案发后,某辉退出了全部赃款。
该案经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苗-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是国有财产,被告人苗某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便利骗取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代办申领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务行为,其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从上述二级法院审理的结果看,定性是有分歧意见的。笔者认为该案应当定性为贪污罪。持第一种意见的人,未能把定性的理由充分阐述出来。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出台的背景和补贴资金申领兑付的流程。
一、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出台背景及补贴资金的申领兑付流程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是我国为了拉动内需,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惠农强农的一项重要举措。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在如何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问题上,有个调整变化的过程,先主要是乡镇财税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的方式。后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采取了由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的方式兑付,让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直接享受价格优惠,再由网点去财政部门申领补贴款。大致的流程如下:
首先,农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当场审核农民的相关身份证件,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审核后将农民相关证件退还,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其次,销售网点售出家电后,将产品标识卡原件以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整理,及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然后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手续。最后,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农民身份进行核实,并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是由销售网点负责事前垫付和事后申领,近年来接连发生了销售网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犯罪行为。主要作案手段是将未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取下,录入虚假农民信息;将城镇居民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取下,录入虚假农民信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录入虚假的农民信息;反复录入农民信息或者直接录入城镇居民(非家电下乡补贴对象)身份信息骗取等。针对这种情况,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检察机关破获了一大批案件并以贪污罪起诉到法院,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然而对此类案件应如何定性,检察机关内部也有分歧,从而影响到案件的查处。
二、被告人苗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且利用了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无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还是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这些中央财政或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出现了全新的情况,这与传统的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模式完全不同。过去一般由一个单位进行管理,并且参与专项资金管理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在完全不同,是一条线管理而不是一个单位,往往二个以上的单位共同参与管理的新模式。在管理过程中,既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由于前述国家新的惠农政策涉及的面广量多,不可能和过去一样,每项事务都交由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处理。各销售网点都是个体私营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手远远不够,无法做到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到场审核同意。只好采取让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经销商参与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中来,是实事求是的必然选择。
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是从上面介绍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流程看,经销商在管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因是,后面的县乡财政部门对家电销售商汇总后报送来的结算材料,名义上要进行审查和核实,实际上无法做到每家每户去上门核查的,一般根据资料中留有的联系电话,随机抽取一部分从电话中进行核实。如果真要家家户户上门去核实,是不现实的,还不如每次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有国家工作人员在场方便了。正是因为这种原因,经销商提供的原始票据、汇总结算表及收集的资料,最终都是作为领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原始票据直接使用的(当然还需要领导签字同意),与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完全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实际上,当家电下乡产品的经销商与各县乡财政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就意味着各销售网点经销商是受当地财政部门委托参与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只要是参与了管理,就属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范畴,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外延进行了明确,即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应当属于“临时聘用”管理国有财产的情形。因为家电经销商往往经销多种产品,国家补贴的品种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大部分工作时间与家电下乡补贴工作没有关系。即使是家电下乡产品,城镇居民购买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可见,经销商只有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给符合条件的农户时,在这个时侯,经销商就需要临时履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票据填写和汇总工作。这种情形属于受国家机关“临时聘用”管理国有财产的情形。因此,被告人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应当成立贪污罪而不是诈骗罪。认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忽视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因素,以偏概全,违反了全面评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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