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负责县级管理项目。2)技术条件:①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③不妨碍防洪抢险;④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小,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环评报告及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水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受理后,1)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科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科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区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区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1)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科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科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区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4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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