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区域限制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5:13:08 308 人看过

一、公证遗嘱有区域限制吗

有,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首选户籍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只要符合公证的条件,当地公证处应该办理遗嘱公证,这是公证处的义务,可以向其进行详细解释;如果当地公证处确实不想给办理,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让司法行政机关出面协商。

至于以上所说的行为地或事实发生的情况,一般说的是老人住院或有特殊情况,不在户籍所在地时,则可在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办理。没有特殊情况,当地公证处也不会受理的。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五)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三、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二)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三)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四)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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