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职务犯罪减刑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9 15:51:57 163 人看过

一、根据规定职务犯罪减刑吗

根据规定职务犯罪符合条件一般可以减刑,但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除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三类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三、关于职务犯罪立功的认定

关于职务犯罪立功的认定如下: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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