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如果处分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或者有权处分人进行追认的,该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是其他合同行为的,有权处分人不予追认时,合同属于无效。
一、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合同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处分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2.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效力要取决于有权处分人是否追认,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处分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该合同有效;
2.如果有权处分人追认或者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该合同也有效;
3.不予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无权处分的后果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是属于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这一点也体现了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3.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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