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应满足什么要件
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
2、中止履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生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前述情形。
不安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可能有两种情况:
1、恢复履行,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后或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合同应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在先履行债务一方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后,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对方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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