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05:39 135 人看过

(一)、法院进行调解的主要是案情简单,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的案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是不能勉强的,发生这种情况,法院应当会及时裁判。

(二)、调解过后的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探望权的情况有哪些

无探望权的情况有:

1、父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很大,手段特别恶劣,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

4、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而且鼓励孩子犯罪,可能对孩子的成长有不良影响;

6、十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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