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受理公示
审查公示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主动公开方式(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三、主动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受理情况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受理日期;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7.公众参与情况;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9.听证权利告知;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公众参与情况;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主动公开方式(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三、主动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受理情况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受理日期;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7.公众参与情况;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9.听证权利告知;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公众参与情况;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2.技术评估意见一式3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各2份及电子文档(由环评单位制作、填写);4.下一级环保主管部门预审意见;5.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审查意见;6.属国家和省重点控制的现有污染源企业的项目,需提交本企业年度自行监测工作方案及上一年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7.属于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权限经济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8.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复(复印件);9、需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项目,提交听证会(论证会)意见;10、业主承诺函、环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函,授权委托书。
符合审批条件,拟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如不符合审批条件,予以退件处理,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退件通知书》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准予行政许可的,拟定《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
1、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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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报告表的处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0根据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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