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能否确认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一般不会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解决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要通过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订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民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有人侵害了村民已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如果村民还没有通过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了,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何首次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
1、依法以承包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权利人可以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2、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提供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材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还应当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准批文件。
此外,通过承包以外的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凭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申请农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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