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若银行员工利用伪造的公章或者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员工划走客户款项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诉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担责;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当事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
储户存款被骗银行是否担责专家认为应有相关应急预案
因被骗子的所谓调查电话迷惑,河北省石家庄市市民周女士将5万元存款全部划入对方指定账户。当周女士家人察觉上当并向警方报案后,钱款却在与银行的交涉过程中被骗子划走。记者了解到,目前,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骗取持卡人银行卡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提醒储户增强防范意识的同时,银行能否建立相关应急措施减少储户损失储户存款被骗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新闻事件————
储户遭诈骗汇出5万元
诈骗犯张某已被警方抓获,经查,张某曾使用过你的身份证信息开户。现警方怀疑你曾参与诈骗,请将全部存款转入指定账号,等专人调查后,由公安机关恢复成转账前状态。周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1月30日中午,她接到一位自称石家庄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上述电话。为自证清白,她急忙赶到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石家庄分行神兴小区储蓄所(以下简称建行神兴小区储蓄所),于当天下午两点多将5万余元存款转入对方账户。半个小时后,周女士的儿子得知事情经过,陪母亲返回建行神兴小区储蓄所并电话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经查询,对方账户信息显示开户行是建行湖南张家界分行桑植支行,开户人名为王玉桥。此时,5万元钱还未被取走。于是,民警提醒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为对方账户办理只收不付(注:银行账户冻结的一种方式)业务。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有这项业务,但不能做跨省处理。
当天下午3点50分左右,因周女士的儿子拨打建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3沟通未果,民警带周女士到另一家建行的储蓄所办理只收不付业务。据悉,此前该民警曾因类似案件到该储蓄所办理过此业务。到达后,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告知,对方账户上的钱已被取走。20多分钟后,对方账户被建行客户服务中心冻结。
记者调查————
银行能否冻结储户账户
周女士的儿子表示,当时民警曾提醒建行神兴小区储蓄所工作人员办理只收不付业务,因为前不久办案时,该民警在建行另一家储蓄所,办理过一次跨省的只收不付业务。既然都是建行,为何神兴小区储蓄所不能办理只收不付业务如果不能办理冻结,那么当天下午4点16分,对方的账户又是怎么被冻结的
建行河北省分行有关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只收不付是一种单方冻结,银行只能办理省内冻结,如果开户行在外省,银行就办不了这项业务。事实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无权自行冻结储户的个人账户,只有公安机关、法院、军队、检察院等有权机关出具有关公文,银行工作人员才能办理此项业务。至于对方账户最终被冻结一事,该人士说,那是建行客户服务中心处理的。
银行是否该为此事负责
周女士的儿子表示,银行有义务降低储户的风险和损失,在事发时,建行神兴小区储蓄所未采取处理办法,导致对方诈骗行为得逞,因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面对这类问题,银行难道就没有任何应急措施
建行河北省分行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考虑到金融诈骗案件屡有发生,建行于2008年4月21日开通了95533防诈骗专线,但专线接受报警的前提,首先是由客户亲自报警,其次,接线员要经过必要的审核。当时,周女士的儿子拨打专线后,95533接线员核对了客户身份、对方账户等情况,并先后与周女士及其子、银行工作人员、在场民警进行沟通、确认无误后,才通过内部系统对涉嫌账户办理了为期1年的只收不付单向控制和锁定。
该人士说,周女士在取款转账时,银行工作人员曾尽到提醒义务,事后也尽力为客户提供了建议和帮助。周女士存入对方账户的钱,是在其正式向95533报警(时间为当天下午3点50分)之前被取走的(时间为当天下午3点49分),因此建行不应承担责任。至于民警所称此前曾在该行另一家储蓄所办理过只收不付业务,是该民警携带了冻结通知书等完备手续,且通过95533而不是建行网点柜台人员办理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银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经调查,建行石家庄分行工作人员在此事件中无违法违规情况。同时,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处置工作应由公安机关来做。
专家观点————
银行应有相关应急预案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律师认为,建行石家庄分行和建行湖南张家界分行桑植支行都是建行的分支机构,在本系统内通知停止支付,无论是否跨省,现有技术手段是能够做到的。事实上,银行工作人员也是通过建行客服中心电话95533办理停止支付业务的,只不过耽误了时间。本纠纷中,储户和民警均在现场,当告知银行储户账户资金出现危险时,银行应有应急措施。由于银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储户资金被骗子取走,对此银行应负有一定责任。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及河北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士认为,周女士应对自己存款被骗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周女士根据自己的判断能力并以其自己的意志完成了转账行为。当自己的存款一旦转入他人账户,其对银行委托目的即实现,与银行委托关系即完成。此时,存款被骗已成事实。醒悟后,周女士求助银行挽回损失,银行工作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银行面对此类事件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如果没有,则暴露出银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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