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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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筹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八十亿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发行总额为八十亿元,由财政部还本付息。
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为二年,利率为年利9.5%,不计复利,利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满二年时一次还本付息,到期不兑付,逾期不另计息。该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抵押。
三、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认购。该债券对个人和单位实行统一利率,城乡居民购买该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并代理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及深圳经济特区人民银行分行下达国家建设债券代理发售指标,由以上分行向所辖地区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分配并下达代理发售数额。
五、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发售截止期为当年十一月三十日。该债券在发售截止期后上市交易。
为了财政部及时用款,在国家建设债券发行期间,各代理发售机构要按旬将所筹资金划转当地人民银行,然后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发售截止期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代理发售机构向财政部一次结清。
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代理财政部负责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设计、印制及调运工作。国家建设债券的设计、印制费,由中国人民银行向财政部实报实销。
七、到期偿还的国家建设债券的本息,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按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基金的拨付办法,比照国库券的有关规定办理。到期收回的国家建设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统一销毁。
八、代理发行、代理偿付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发行、兑付费共千分之四,由财政部按发行总额拨付。发行、兑付费的拨付办法和使用范围,由财政部同人民银行另作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依法独立制定和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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