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对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资金,活跃商品房市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土地投放量。房地产开发用地,严格按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投放规模。各地应合理调整现有闲置房地产用地。并按市场需求投放开发用地。对已经批准立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或在同一市(县)已有两人以上在建工程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不再提供房地产开发用地。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而未开发的出让地块,经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开发,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年。对尚未开工建设的出让地块,除含有安置回迁的项目外,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兴建停车场、临时商务、娱乐场所等予以过渡,过渡期限不超过两年。延期开发、过渡期间应按规定缴交土地闲置费。
二、正确引导房地产投向,鼓励投资普通住宅建设。普通住宅建设用地的地价款允许分期付款,首期缴交的比例不能低于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半年,并要与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合同。普通住宅的建设贷款,银行应优先安排。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应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要严格购房对象条件。
三、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原则,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要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新增建房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
鼓励单位、职工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加快解决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现有空置的普通住宅可以按成本价统一收购,统一销售。
五、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购买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建行、省工商行开展职工个人购房抵押业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为购买商品房提供抵押贷款,引导城镇居民的消费,提高城市居民对住宅的承购能力。具体办法由省人民银行、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政府颁布实施。
六、属于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的原则,对原有的水电容量予以保留并免收相应的增容费,水电容量规模增加部分的应交相应增容费。
七、凡购商品住宅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个人,可以给予购房者本人和直系亲属1 ̄2个住房所在地常住户口指标,购买商品住宅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给予购房者和直系亲属2 ̄3个住房所在地常住户口指标。属农业户口的,所需“农转非”指标由国家下达每年指标中核拨,属非农业户口的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具体落户审批手续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次性购买商品房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备有车库并提供必要的文书凭证的个人,可以办理一辆等级不限的私人小轿车牌照。办理牌照时,除缴纳规定的费用外,不再缴交其他费用。
八、清理不合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违者由物价等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各地、市要创造条件,逐步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集中收费,有条件的地、市可对商品房开发建设给予一些税费减免优惠。
九、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改善投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过程中审批的项目、程序和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开,简化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若干意见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十一、本若干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两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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