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1:06:22 380 人看过

(一)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如:A签发一张6个月到期的汇票给B,由C付款,C承兑后,B或B的后手在票据到期后又过了两年没有行使票据权利,这时票据权利就不存在了。

(二)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便消灭。

(三)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如不行使,则票据权利消灭。

(四)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这里的持票实际上是背书人,在背书人被他人追索或自己主动履行债务后,背书人就取得了再追索权,由于再追索权的行使可能涉及众多背书人,再追索行使期间短于追索行使期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2: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权利相关文章
  • 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什么区别
    第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可以说,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第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应中立。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
    2023-06-14
    428人看过
  • 票据如何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效力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鉴于票据行为的特殊性,应该更注重的是票据行为的外在表示形式,即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4、票据行
    2023-06-14
    329人看过
  • 票据的出票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各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设权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是在票据制作并交付后才发生的。而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和付款行为,也只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才可能发生。如果票据没有制作,或者制作后没有交付,就不会产生任何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出票行为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前后两个环节构成。在出票行为中,这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出票行为的法律要件。其中:“做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制作并完成票据的过程,包括:按照票据法规定对必须记载的事项(即票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在票据凭证上一一进行填写,并在填写完成后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把做成的票据出手,交付给他人,从而使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出票人不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票据的权利义务就不会发生法律效
    2023-08-17
    82人看过
  • 银行汇票在票据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一、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选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的作用是: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二、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使用,自然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只能用于转账。
    2023-06-06
    491人看过
  • 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清求权。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而债权的作用主要在于请求,所以票据权利又是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上,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此外,还有辅助请求权。在票据存在保证时,持票人也享有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持票人对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与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相对应的权利,相对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说,基于票据保证所发生的权利,具有辅助性权利
    2023-06-06
    70人看过
  • 票据权利的时效适应性
    有学者在论述票据时效制度的时候,同时论及了票据权利保全时效,认为票据时效与票据权利保全时效是票据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时效制度,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与票据权利保全时效相对应,其将票据时效称为票据权利行使时效,二者同为消灭时效。从作者给票据权利保全时效下的定义看,其是将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作为定义的核心,期间届满持票人未履行保全手续的后果是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首先,作者将票据权利的行使与票据权利的保全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否妥当有待进一步商榷。根据学者论述,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所以一般的票据法都将二者相提并论,一并进行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日内瓦统
    2023-05-31
    256人看过
  • 票据时效期限的规定
    ①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②票据伪造: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行为。??③票据记载事项更改: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外,其他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改(签章证明)。??④关于票据抗辩切断制度
    2023-06-06
    123人看过
  • 什么是票据权利保全,如何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律师补充: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2023-05-07
    329人看过
  • 如何确定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性
    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023-05-01
    309人看过
  • 票据追索权行使后,到期权利消灭吗
    票据权利是一种特定的、重要的财产权利,与商事活动紧密联系,其产生和终止都依据法律的规定。为此,时效的规定对票据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
    2023-04-21
    412人看过
  • 对票据权利纠纷及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一、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多久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十天。支票是由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支票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些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1、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票据
    2023-04-01
    423人看过
  • 民法典中应该怎样认定票据上的债务人,票据权利的时效
    一、民法典中应该怎样认定票据上的债务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票据权利的时效1.票据权
    2023-04-20
    237人看过
  • 票据权利买卖是否认定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权利买卖并不一定会造成票据无效。例如票据出票人依法出具票据,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票据,背书转让票据无效的,不会造成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一、票据行为有哪些(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
    2023-02-28
    151人看过
  • 票据权利如何进行有效的救济
    1、票据诉讼票据诉讼的提起以票据纠纷为基础,票据纠纷既可能由票据转让、支付、保证等事由引起,也可能由票据被盗或遗失引起;票据诉讼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各类票据的纠纷,不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纠纷。另外,票据纠纷必须以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为前提,否则无法提起。2、申请公示催告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它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布催告。这里必须注意,当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或被盗后,是提起票据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取决于:第一、有无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如果已经找到了相对人,就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第二、丢失的票据的权利是否已实现。如果经调查明确认票据权利已经实现,贝-怃申请公示催告的必要,只能对由此产生的权利纠纷提起票据
    2023-06-14
    167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票据权利
    相关咨询
    •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的权利什么时候消灭, 支票即支票即支票即失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5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消灭的情形:(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 票据权利消灭要多久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9
      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15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票据权利消灭最多多长时间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2-02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 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
    • 票据的权利灭失与灭失的区别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
      票据权利消灭是票据权利义务永远消灭,而票据权利丧失后票据权利义务尚存在,票据权利恢复后,任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