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盗窃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2:35 364 人看过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1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桂芙、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携带自制刀片乘坐漯河市至临颍县的公交车伺机盗窃,当公交车行驶到107国道郾城区商桥段时,郭某某用刀片将张某某的裤兜割破,盗走其身份证及邮政储蓄卡,卡内有现金103304元。后郭某某分5次在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郾城支行取出现金7500元。分2次在中国工商银行漯河行政区支行取出现金5000元,分2次在中国工商银行漯河沙北支行取出现金5000元。后赃款挥霍。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与调取物品清单及刀片照片、取款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携带自制刀片乘坐漯河市至临颍县的公交车伺机盗窃,当公交车行驶到107国道郾城区商桥段时,郭某某用刀片将张某某的裤兜割破,盗走其身份证及邮政储蓄卡,卡内有现金103304元。后郭某某分5次在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郾城支行取出现金7500元。分2次在中国工商银行漯河行政区支行取出现金5000元,分2次在中国工商银行漯河沙北支行取出现金5000元。后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8年11月13日17时许,其乘坐公交车,在商桥附近左裤兜被划开了,被盗走了兜内一张邮政储蓄卡和本人身份证。

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其于2008年11月13日在黄河广场一个站牌处上了公交车,坐到商桥附近,用准备好的刀片将一名乘客的左边裤兜割开,偷走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后分几次在漯河工商银行、建行共取现金17500元。

3、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证据清单。

(1)调取郭某某在建设银行ATM机上取钱的录像一张、取钱的文字资料一份;

(2)调取郭某某在工商银行ATM机上取钱的录像一张、取钱的文字资料一份。均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取款的事实和金额数。

4、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郭某某作案的“吉列”牌刀片2个,一个完整,另一个残缺。

5、被告人郭某某割包作案工具刀片照片:证明郭某某作案用的刀片。

6、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05)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文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9: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律师:郭某某事件不构成诽谤罪
    炫富女郭某某不久前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这名因某会事件而迅速蹿红网络的年轻女孩,这一次收获的不再是一夜成名的极度膨胀,而是悔恨的泪水。7月14日,郭某某等人因涉嫌赌博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大量证据面前,郭某某供认了在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参加赌球以及组织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供认了长期参与赌博活动、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局的犯罪事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教授指出,郭某某涉嫌的罪名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前者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后者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李教授同时表示,本案所涉及的郭某某卖淫问题,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约束的范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查实是商演公司组织卖淫,则相关人员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社会公众对于郭某某事件的高度关注,还在于其对某会的公信力造成了一
    2023-06-11
    161人看过
  • 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二审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辩护人荆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对盗窃罪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10月5日晚,徐振伟、刘宁(均已判刑)伙同王军福等(另案处理)人预谋后,窜至白银公司冶炼厂电解车间,盗窃残极铜板18块,重1330千克,价值19580.70元,运至白银公司选矿厂碎矿车间暖气沟内,同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徐振伟的带领下,驾驶甘D07355号双排座车进入
    2023-06-11
    139人看过
  • 秦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管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惠发新城A座5楼513号浓情婚纱摄影室上班时,趁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詹某存放在该房间铁皮柜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并藏匿于惠发新城B座16层平台砖块的夹层内。经估价,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作案现场笔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
    2023-06-11
    65人看过
  • 马某某抢劫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5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6月30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7月29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桂芙、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华某(另案处理)在漯河市市委南侧沙河堤游园内,采取威胁手段对楚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人员发现当场抓获。并向本院提供了被
    2023-06-11
    213人看过
  • 被告人徐某等二人的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聋哑人,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亚斯,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女,聋哑人,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云安徽省泾县,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越,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黄亚斯,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越,翻译人员曹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
    2023-06-11
    373人看过
  • 郭某代位继承纠纷
    上诉人郭耀荣因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6)番法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吴瑞洪共有二次婚姻,第一段婚姻于1949年5月与陈月彩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大儿子陈引生(1950年7月出生,后于1990年6月病故,其育有女儿{陈1X}、儿子{陈0X},即本案的两被上诉人)、小儿子陈引虾(1954年出生,已被别人收养,并改名为黄带喜),此外,被继承人吴瑞洪于1952年曾怀有一小孩,但该小孩未出生已夭折。1957年被继承人吴瑞洪的第一任丈夫陈月彩因病去世。期后,被继承人吴瑞洪与郭金胜(已于1976年去世)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郭徐芳(未婚。儿子郭耀荣(即本案上诉人)。2005年11月5日被继承人吴瑞洪在家病故,之前一直与上诉人郭耀荣共同生活,并主要由上诉人郭耀荣照料。2006年4月30日,被上
    2023-06-08
    84人看过
  • 邵某某、苏某某、楼某某金融凭证诈骗上诉案(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浙法刑终字第10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某,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原系杭州龙图贸易公司经理,住xxx。因本案于1998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任旭荣、王艳,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系浙江人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xxx。因本案于1998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姜丛华、周红艳,浙江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楼某某,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分行钱江支行望山分理处主任。住xxx。因本案于1999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雪峰、胡灿灿
    2023-04-25
    316人看过
  • 王某某贪污案
    辩护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1994年至1997年期间,利用担任上海某某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采取隐瞒真相、篡改财务帐册等方式,将企业的财产转至自己及亲属参股的上海某某建材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某某试验所)和包括自己亲属在内的个人集资经营并挂靠在某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用于购买设备或投资,侵吞企业公款共计11747116.10元,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否认犯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既不符合贪污犯罪主体,又无贪污犯罪的故意,没有将公款占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系由上海十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某某水泥厂)于1992年7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被告人王某某受某某公司委派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3年6月,
    2023-06-11
    291人看过
  • 陈某盗窃案折射的社会现实问题
    一、案情梗概被告人陈某,男,195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川区吉安镇。2008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2008年1月16日下午6时,被告人陈某在做棒棒时经人介绍认识了袁老头(在逃)。袁老头以为其搬铁砣为名,将被告人陈某带到永川区大安镇,住在旅馆里,然后晚上告诉被告人陈某去金店首饰来卖,方法是装着去买,然后以钱不够为由,想办法将首饰拿走。2008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袁老头窜至永川区大安镇大兴街12号金店,在该金店以买金首饰为借口,将挑选好的价值18635元的金首饰放于袁老头随身携带的包内。待店主邹品英开好发票后,被告人陈某以取钱为名,外出一会后回店谎称未取道钱,这时袁老头即将包交于陈某保管,称其到银行去取钱,将之前趁店主不备转移到其荷包内的全部金首饰盗走。后店主见袁老头许久未回,叫陈某将金首饰拿出来,才发觉已被盗,遂将被告人
    2023-02-21
    87人看过
  • 李某、李某诈骗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004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0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营村242号。因本案于200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56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12月5日,谎称信用卡
    2023-06-11
    217人看过
  • 陈某、邵某重婚案
    基本案情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东电脑利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1年6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柏美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1年6月7日被逮捕。自诉人韦某以被告人陈某、邵某犯重婚罪为由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韦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邵某赔偿其调查邵某重婚犯罪事实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辩称:自己确与邵某同居,但非以夫妻名义。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与他人非法同居时间较短,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邵某辩称:其未与陈某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相称。邵某表示愿意赔偿自诉人韦某的经济损失并向自诉人道歉。邵某的
    2023-08-17
    483人看过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长黄学锦审判员沈辉
    2023-04-24
    374人看过
  • 齐某某强奸一案
    有期徒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葫刑二终字第00064号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于葫芦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被捕前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克章,辽宁宏程律师律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强*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连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某某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齐某某于2009年12月12日20时许,在葫芦岛连山区沙河营子乡喂牛场村被害人李x家,强行将李x裤子脱下,欲对其实
    2023-06-11
    6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盗窃赵家,赵家,张某以其动手打伤李某,盗窃赵家,赵某的怎么处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5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辛、吴二人的故意,而有故意伤害他们身体的故意。客观
    • 商州某某入室盗贼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31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
    • 怎么从自提档案到某某省某某市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30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自提,档案不能自提: 1、当事人的档案,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快递至档案的接收单位; 2、户口在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一,调档案的办理程序:1、领取《调档函》: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
    • 某某立案告知书发给我是某某犯法了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这个问题不是很大,一般是不做法律上的评价的,具体你是遇到了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