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蚁神酒业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蔡某和李某被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介绍,2000年11月30日,蔡某注册成立赤峰蚁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5万元。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1日,蔡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及劳务费的手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其签订委托养殖合同、蚂蚁养殖回收合同,以此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为诱骗更多养殖户并消除其疑虑,蔡某用集资款随意投资、赞助,并在新闻媒体上做虚假宣传,夸大公司酒产品功能和质量,为提高公司知名度,购买荣誉证书,骗取他人信任。
经审计,自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1日,蔡某伙同其妻鄂淑芬(公司会计)用上述手段,与养殖户签订合同2814人次,非法收取租赁费总金额人民币5625.7万元。上述资金除偿还部分养殖户本金外,尚有2006万元被其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赞助及支付人员工资、提成而无法返还。
2005年1月1日,蔡某又将该公司转让给李某,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李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同样手段继续诱骗养殖户与其签订《蚂蚁养殖回收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经审计,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16日间,李某伙同他人用上述手段与养殖户签订合同2705人次,非法收取租赁费总金额人民币5589.2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李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做虚假广告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与养殖户签订蚂蚁养殖合同等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并将集资款肆意挥霍,致使养殖户的合法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蔡某、李某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予严惩。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认定蔡某、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申、孙国辉等其他11名参与非法集资诈骗的同案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追缴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提成款。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的1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除对被告人徐亚杰原审认定的转移赃物及收益罪变更为转移、收购赃物罪之外,对其他人员均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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