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都有哪些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8:27:30 312 人看过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就某国际大厦的装饰工程进行招标,B装饰公司参加投标,并最终获得房地产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但不久,A房地产公司又向装饰公司发出通知,声明中标作废,项目重新招标。A房地产公司与B装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A房地产公司不承认中标也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中标通知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A房地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承认中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而这种损害的赔偿如何界定,以多少为限,当我们在寻求救济的时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更好得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5: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文章
  • 缔约过失行为的种类和定义
    缔约过失行为有:1、当事人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进行恶意谈判,以损害对方或第三方的利益;2、在订立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是缔约过失的欺诈;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
    2023-07-03
    285人看过
  •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
    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I.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另一方谈判为借口恶意谈判,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属于缔约过失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犯错的行为。欺诈有两个共同特征:(1)欺诈者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者客观地实施欺诈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但是,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合同谈判,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3-05-07
    104人看过
  • 有哪些情况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的情形有:1、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2、不完全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3、迟延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常见的违约行为有哪些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2、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
    2023-07-04
    302人看过
  • 关于缔约过失的情形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了两种缔约过失: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民法典》第501条规定了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非常困难。这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专门根据审判实践列举了几种可以作为缔约过失的情形:(一)未尽必要的通知、说明、保护、协助等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者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致使合同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二)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的约定,恶意中断订立合同;(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尤其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缔约过失情形尤其常见,将其作为缔约过失对待具有重要意
    2023-02-10
    410人看过
  • 缔约过失双方都有责任吗?
    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解除合同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解除合同不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先合同义务或附随合同没有按约履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导致合同解除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缔约合同是什么意思合同的订立是
    2023-03-26
    447人看过
  • 缔约过失在什么情况下产生该责任
    缔约过失在哪些情况下产生该责任因为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完整的缔约过程包括了缔约当事人的接触、磋商、不断的讨价还价,甚至当事人之间签订初步协议、最终确认书等(这期间包括了要约邀请、要约以及承诺等);而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了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消、合同的效力待定以及合同生效等,每一种效力状态下都可能涉及缔约人对先契约义务违反,因此从合同不成立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无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被撤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有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进行。(一)合同不成立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情形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根据《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足以使相
    2023-06-21
    63人看过
  • 哪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I)以恶意协商为借口订立合同所谓的“借款”是指完全没有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与对方谈判只是损害对方或第三方利益,恶意与对方谈判的借口。例如,甲方知道乙方有意转让该餐厅,而甲方不想购买该餐厅。然而,为了防止乙方将餐厅出售给竞争对手C,甲方假装与乙方进行了长期谈判。当C购买另一家餐厅时,A中断了谈判。后来,B以低于C的价格转让了餐厅。B的损失是两个价格之间的差额(II)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一方知道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知道合同无法成立,但不告知另一方。如果继续与另一方谈判而无意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则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甲方正在与乙方协商推广乙方生产的特种设备。甲方理解,乙方不可能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这是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然而,甲方没有通知乙方这一事实,最终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
    2023-05-07
    352人看过
  • 哪些属于缔约过失赔偿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如通则举的一个例子: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
    2023-02-21
    383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制度的价值分析
    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契约并未成立,或虽已成立但后来被撤消或宣布为无效,而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这种情形在缔约过失制度开创以前,受害方找不到法律上的保护依据。耶林尽管不是第一个思考这个问题的人,却是第一个把这种情形当作基本情况来研究的人。他从法哲学的角度,指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上的唯一目的,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⒇。这里便包含了对由于个人的个性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加以控制的含义。霍贝尔教授认为,社会中的人即发生交互作用的人,如果每个人事实上都可以依任何人类潜在的能力可为的一切不同的行为方式之一冲动地行事,那结果便是彻底的混乱。任何有赖于协作的组织和社会的生活都会沦为空想(1)。诚然,法律不能保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个人自由,否则这种制度将是不正义的。关于正义,柏拉图认为它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而这种和谐以人的
    2023-06-09
    357人看过
  • 构成缔约过失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行为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
    2023-07-23
    133人看过
  • 缔约时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担保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
    2023-07-10
    276人看过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它包括哪些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3)相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
    2023-03-09
    393人看过
  • 有哪些原因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分别有以下几种: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法律规定的存在其他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原因。一、假协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假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那么该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若涉嫌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会
    2023-06-25
    78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初步的法概念分析
    (一)耶林的学说及其影响“缔约过失”这一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1]。耶林关于缔约过失的论述被认为是具有“开拓性的”[2],他将德国普通法源的罗马法作扩张解释,冲破了罗马法以来的契约理论框架,使缔约阶段不因缺乏合意而脱离司法干预。“缔约过失”学说揭示了契约法领域中的社会本位理念,它的价值在于,将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制于交易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而扩大了契约责任适用的范围;强调契约并非仅仅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应将社会利益的衡量纳入契约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中。这一学说,对后世尤其是德国民法典所产生的影响至为深远。缔约过失成为法律上的概念,正是由《德国民法典》开始创立的。该法典
    2023-06-09
    19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咨询
    • 缔约过失责任在哪些情况下可追究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3
      以下这些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三、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
    • 缔约过失哪些是过失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24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合同的缔约过失属于哪种情况?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2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缔约过失: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哪些属于缔约过失的行为,有哪些相关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11
      以下属于缔约过失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的;提供虚假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故意签订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26
      以下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