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1-08生效日期:2002-01-08发布部门: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002]1号
印发《潮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医疗补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列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下称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
第五条医疗补助的实施适用以下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市直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四)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度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的3%筹集。
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其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统筹解决;非财政拨款或由财政差额(定额)补助的人员按原医疗费资金来源筹措。
医疗补助经费直接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用于:
(一)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二)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划入公务员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第八条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由市财政局直接为公务员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金的领取:凭定点医院的有关单据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到保险公司的医疗补助理赔点办理赔付。具体赔付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由保险公司按80%赔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住院费用部分,由保险公司按90%赔付。但医疗补助保险金每人年最高为15万元。
第十条公务员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个人自付后凭医院有关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助(补助标准见附表),所需费用由财政局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生育医疗费由女方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实施手术一方申领。
第十一条医疗补助经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下5元/月,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7元/月,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9元/月,退休人员10元/月。
第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做好伤病人员医疗补助工作。
财政部门应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使用。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年龄计算办法等按《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县、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助标准表
待遇项目
享受条件
补助标准
备注
生育补助费
顺产
3个月工资
1、工资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2、经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本暂行办法计付。
引产、钳产
3.5个月工资
剖腹产
6个月工资
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
1个月工资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
0.5个月
计划生育手术补助费
放(取)环
实报实销
流产术
实报实销
引产术
实报实销
结扎或复通术
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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