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进而是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说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执行程序对于在保证解决民事争议焦点,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
一、执行属于诉讼还是非诉
我们国家把执行法放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很多国家把执行法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在理论上,程序有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诉讼程序是通过法院司法权解决争议的程序,非诉讼程序是通过法院以外的机关解决争议的程序,如仲裁。
二、原审法院没有按照原告诉讼请求审理案件是程序违法吗
原审法院没有按照原告诉讼请求审理案件,是程序违法。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当事人所诉告的内容既包括其在一审时起诉、增加诉讼请求以及答辩、反驳、反诉等,也包括其在二审时上诉请求、上诉答辩等;还包括其在庭审中享有的陈述、举证、辩论、质证、调解以及人民法院进行的询问等。
处分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经典理论,处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涵:第一,诉讼必须依据原告的起诉才能开始;第二,裁判的客体及范围限于原告的起诉范围,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进行裁判;第三,依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诉讼的发展和终结。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告不理原则也是一项熟稔于心的不成文诉讼规则,最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民事诉讼只能由原告提起,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其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不得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外的事项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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