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制定城市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经同级政府审批,加盖同级政府印章后,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实施的项目征收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审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新建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市政府直接下达征收方案。
项目单位应到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办理市政府下达的城市房屋征收方案要求的手续。二是提出申请,审核相关材料。项目单位应根据征用计划向区房屋征用部门提交征用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审批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经政府批准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提交的有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书,或者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证明,或者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的意见。(二)城乡规划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或者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及附图;(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的专项意见;(四)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五)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出具的征收与补偿预算资金到位证明;(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三是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征收申请,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政府批准。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确定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征收委托手续。4征收范围核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下发征收通知书。通知发布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准备好上述相关信息后,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向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局发出通知资源、建设、物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且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5拨付流动资金,组织房屋登记。房屋征收所需的周转金,由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在调查登记前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周转金计入房屋征收成本。征收完毕后,经审计按实际支出进行财务核算,多退少补。征收通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预评估机构;并公布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6组织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城市房屋征收计划批复和有关材料,统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严格区分违法建设与合法建设、临时建筑,作为实施补偿的证据和依据。(1)组织市场价格预评估: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的位置、用途、结构等,选择若干“样板房”,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建设年限和建筑类型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预评估,从而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值,估计将收取房屋补偿款。(2)制定产权交易房屋建设方案。房屋征收部门经调查、登记、鉴定后,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制定住宅建设用地的建设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布置,用于产权交易,并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对产权交易拟用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预评估,从而确定拟进行产权交易的被交换房屋价格与被征收房屋价格的差额。(1)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同级政府,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2)综合平衡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政府论证前,市五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综合平衡。(3)公布方案并征求意见:各级政府要及时公布征收范围内的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修改补偿方案的情况。(4)举行听证会。超过半数的城市更新项目被拆迁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政府组织被拆迁人、公众代表和房屋征收部门参加听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修改补偿方案。(5)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将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后15天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9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讨论决定。在本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征收补偿专户,负责全额征收和监督补偿费用,从而达到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的目的。11房屋征收决定书(一)房屋征收决定书。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房屋征收。征收涉及300户以上的,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级政府征收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的征收决定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2)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各级政府应当在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予以公告,并拍照备案。
(3)记录收款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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