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在行业统筹移交天津市管理前中断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5:05 193 人看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办[2002]19号

和平、河北、河西、东丽、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行业养老保险制度向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和并轨工作,确保中央行业原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以下简称驻津单位)行业统筹移交天津市管理前中断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范围和对象为:行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后至行业统筹移交天津市管理以前中断就业,中断就业时已参加了行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驻津单位人员。

二、符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原驻津单位人员,应向驻津单位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驻津单位应根据本人在行业统筹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始凭证,向养老保险结算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接续手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依据本人中断就业时间、行业统筹期间个人缴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情况,进行接续认定并给予办理接续手续。

三、符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原驻津单位人员,在本人中断就业前已由原驻津单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帐办法等,仍按照行业原有关规定或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局[2001]111号规定执行。

对于中断就业时已领取了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人员,本人须向原驻津单位一次性退还已领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由驻津单位移交给养老保险结算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符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原驻津单位人员,其中断就业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对帐和解释工作,由驻津单位负责;1999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对帐和解释工作,由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负责。

五、对于办理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原驻津单位人员,由驻津单位负责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报养老保险结算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审核的依据为本人档案以及在行业统筹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证,连续工龄审核的截止时间为本人中断就业的年度和月份。连续工龄审核后还需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六、对于办理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原驻津单位人员,今后再就业的,其中断就业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再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负责发放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

七、驻津单位行业统筹移交天津市管理前中断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涉及到原驻津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各部门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高度重视。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尽快办理有关接续手续。对于不符合接续条件的人员,驻津单位应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应于2002年5月底前完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5: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煤煤保本本筹统炭移老炭的关险交移险筹交本本老险关地交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国发28号《通知》)的规定,现就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的规定,已由国家经贸委和煤炭工业局组织随煤炭企业下放一并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总体接收计划,作出统一安排。
    2023-04-23
    345人看过
  • 关于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6-18【实施日期】1999-7-1【发布单位】【文号】粤价[1999]158号驻穗的中央、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贯彻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现就驻穗中央、省属企业(包括原部队企业和外地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州市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75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50元;四级:每平方米0.40元。2、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95元;三级:每平方米1.55元;四级:每平方米1.30元;五级:每平方米1.00元。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
    2023-04-22
    128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中断缴费问题
    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3-05-29
    383人看过
  • 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231号)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劳社发[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持职业签证入境,凭职业签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后,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因设立机构而持访问签证入境的,可凭访问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就业证,凭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OO五年七月四日
    2023-06-04
    157人看过
  • 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以下简称《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中央驻豫、省直驻郑单位参加省直统筹,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三、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条例》规定执行。
    2023-04-26
    47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劳社工伤〔2008〕109号发布日期:2008-9-28执行日期:2008-9-28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工伤人员待遇,经研究,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除浙江省长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水利水电十二局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伤残鉴定为1-6级(含原由各单位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患尘肺Ⅰ-Ⅲ期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省
    2023-04-23
    48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跨省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5-09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
    • 跨省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25
      新加入保险地审查转移继续申请,向原加入保险地发出同意收据-原加入保险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加入保险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3个流程结束后可以办理转移继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可以办理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加入保险的人来说,最多可以办理45个工作日的所有手续。
    • 怎样解决跨省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2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转移接续办法》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
    • 如何解决跨省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2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转移接续办法》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2-1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转移之后可累计计算。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