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可获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
第二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依法做好信息发布、评审组织等采购工作,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采购方式、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音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一并存档。
第七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或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或采购人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代理机构名录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信用信息全国共享。
信用评价管理应包括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和执业能力、政府采购处理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信息。
第九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代理机构专业化特点,优先选择代理机构名录内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代理有关采购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代理业务。
4、政府采购招标
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代理与招标相关的业务
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都利用自身的优势,按规定申报批准具有多种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因此除了承担招标主业任务以外,还可以开展与其资格条件相应的有关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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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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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9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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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什么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8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第三项除外;(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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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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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7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