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形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8:14:18 50 人看过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小组;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

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问题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二个,其一是《劳动法》;其二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除此之外,还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依照上述法律,《意见》及《解释》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有:

(1)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具体包括下列几种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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