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9:33:08 85 人看过

大约40年前,平和县老黄夫妇在生了3个女儿后,抱养了一名男孩。40年倏忽而过,昔日的男童已成家立业,却对他们漠不关心。

都说养儿防老,寒了心的老夫妻,两次状告养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平和法院在第一次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后,这次终于做出判决,双方收养关系解除。昨日该判决已生效,双方未上诉。

【事件】

老夫妻

养了39年的儿子遗弃、虐待他们

今年4月,老黄夫妇向平和法院递交诉状,状告的正是自己从小养大的养子小山(化名)。老黄夫妇称,1976年,他们抱养了亲戚的孩子小山,从此视如己出。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小山对他们态度冷淡,双方关系尚属一般。2006年9月,小山另盖房子,搬出与他们分居生活。分居后,小山对他们漠不关心,不与他们来往,且从不给付生活费,逢年过节也从没慰问或看望他们。即使他们患病住院治疗,小山也没有支付医疗费,更没有陪护,没有尽到养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养父母、子女之间关系已名存实亡。

其实,早在2014年1月,两位老人就曾起诉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被法院驳回。这次,老人再次起诉,称对小山这种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虐待、遗弃行为,非常伤心,要求小山补偿他们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8万元;另外,小山每月须给付他们生活费800元,直至他们终老去世。

养子

与养父母分开生活后双方产生隔阂

法庭上,小山不同意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小山说,他自己建房后,与养父母分开生活,双方之间才逐渐产生隔阂。为减轻家庭债务,他与妻子长期在漳州一公司务工,未能及时给养父母赡养费,对他们关心不够。养父母年迈体弱,他们之间沟通较少,才出现矛盾。2008年,外出务工后,他有拿400元给养父。养父母还有3个亲生女儿,如果二老坚持要与女儿同住,自己愿意按规定支付他们生活费。

小山强调,自己并未虐待、遗弃养父母,养父母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而且,2014年,养父母起诉过后,他曾无数次打电话给养父,欲与其协商,并在端午、国庆等节日期间多次和其他亲人一起到厦门探望二老,但二老均避而不见;通过他人协调均无果。

【法院】

7年只给400元

确实未尽赡养义务

法官介绍,小山一两岁时被老黄夫妻收养并共同生活,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已得到亲友、群众的认可,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一种合法的收养关系。

本案中,老黄夫妻未能举证证明小山有存在虐待、遗弃行为。但据小山自述,2008年后至今,他仅支付给两位老人400元,连老黄生病住院也不知晓,小山确实未尽赡养义务。

去年,养父母提起诉讼被判决驳回起诉后,虽然小山有积极争取,但双方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修复,说明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已成为不能,现两位老人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小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

收养关系解除

但要支付赡养费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因此,法院认为,小山依法应当分别支付养父母的生活费。由于老黄夫妻还生育3个女儿,故小山依法应承担两位老人各四分之一的赡养费,即每人每月230.33元。另法院一审判决:老黄夫妻,供小山成长、成家,已尽到抚养责任,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小山存有一定过错,应适当补偿他们对其养育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结合本案案情,酌定为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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