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申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7:24:57 301 人看过

申请人:代*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xx市x县xx街道路。

委托代理人:xxx

求:请贵院将本案报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3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纳雍县进行投资娱乐业。

2009年3月18日,申请人与纳雍县**酒店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系私营家族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2楼开设娱乐会所。该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陈*珍之长子、贵院纪检组长高*松所拟。当时原告还信誓旦旦说,我们是法官家属,是依理依法的,不会乱来的,你放心经营嘛。基于对陈*珍儿子分别是法院领导、组织部领导的信任,申请人签下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修、营业。

由于申请人营业有方,开业后生意很好,导致原告眼红,便想方设法要把申请人挤兑走。从2009年9月开始,原告便多次以停电等方式影响申请人的经营,而且申请人前往交付水电费,原告也推诿拒收,意欲造成申请人违约的假象,好“名正言顺”地将申请人赶走。身处异乡的申请人为了经营,只好委曲求全,并查询到原告的账号,向其账号里打入20000.00元(因电表在原告控制室内,申请人看不到实际用电量,只有初略估计一下),以表示履约的诚意。但原告一意孤行,于2010年3月15日以一些并不存在的理由向贵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二、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审理的理由

1.如前所述,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长子高*松系贵院纪检组长,

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属于贵院的领导。在一方当事人是法院领导近亲属而且该领导又参与了合同签署的情况下,贵院能否公正审理?要知道承办法官是在他的领导下工作啊!

2.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高*阳系纳雍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而我国现有的基层法院法官的升迁是由组织部负责的,也就是说,包括本案承办人在内的贵院法官今后的升迁、考核要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之手。因此,这样的关系,难免对承办法官造成影响。

3.国内其他法院以有类似“法院回避”的先例。如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规定,当事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工作人员;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近姻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本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本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基于此,申请人认为,贵院虽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前述特殊原因,不便于、不适宜审理本案,如指定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由于承办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为此,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本案报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此致

贵州省xx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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