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7:22:01 116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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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条件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第三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条件

第四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外商投资者应当是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合同。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可兑换的外币出资,并按验资当日的国家汇率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合同中有关投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三千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足。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分期认缴的,首期缴付的资本金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组建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实行预先登记制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外商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

第九条经核准预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一年。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经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

(七)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九)代理人或者委托人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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