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7:22:01 116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条件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第三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条件

第四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外商投资者应当是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合同。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可兑换的外币出资,并按验资当日的国家汇率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合同中有关投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三千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足。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分期认缴的,首期缴付的资本金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组建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实行预先登记制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外商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

第九条经核准预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一年。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经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

(七)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九)代理人或者委托人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1-21生效日期:2004-03-01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4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
    2023-04-23
    23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价(综)发[1995]102号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价格行为,创造公平的价格竞争条件,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区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业的所有个体工商户。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关联法规: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定价的商品(含服务收费,下同),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一定价,不得擅自变动,或加价倒卖。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定价,不得擅自超过规定幅度。第六条对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之外的商品,可按下列规定作价:(一)日用消费
    2023-04-24
    37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发问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向大气排放烟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办法。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类尘浓度测定的数据,作为征收或减、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第四条、城市应逐步建立烟尘控制区。对各种锅炉、窑炉、茶(浴)炉、营业大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实行定量控制,防治城市烟尘。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炉、窑、灶,应实行环境景响评价制度。炉、窑主体应与消烟除尘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工程竣工后,消烟除尘设备应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权用。第六条炉、窑、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选购、使用的锅炉燃烧设备,消烟除尘设备应是国家主点厂家生产的合格产
    2023-04-24
    13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未设地方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具体代征方式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三资”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季办理纳税申报,于每季度后十日内,以上一季度商品房出售的发出数申报土地增值税;出售不
    2023-05-03
    26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133号)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治理项目,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采取限定时间、治理内容及指标进行强制性治理;治理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并把限期治理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限期治理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3-04-24
    15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均工资具体是多少
    2019年的平均工资于2020年年初公布,我们会为您持续更新,欢迎阅读。2019年宁夏平均工资主要数据:非私营为83947元;私营为43892元。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最该人民法院对适用的相关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2023-05-05
    480人看过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20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含河流、天然露头井、地热水、矿泉水、地下潜层水及深层水)。第四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涝池、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乡(包括镇、民族乡,以下简称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本乡境内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管
    2023-04-24
    23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务与级别管理原则(一)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二)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三)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第三条职务与级别设置(一)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二)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三)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四)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五)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六)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
    2023-06-06
    191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规范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各种违反海事管理法规的行为,保障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提出了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原则性管理要求,各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船舶现场监督工作。三、自治区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区的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各市海事局负责辖区内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计划四、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制定全区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政策,各市海事局应当制定辖区的船舶现场监督实施细则,各县(区)海事处应当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五、各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海事处应当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前,应当对辖区的以下方面进行现场监督基础状况调查:1、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机构的设置,派出机构设置与分布;2、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现场监督执
    2023-06-08
    21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醉驾解释合理吗
    一、什么是醉驾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二、醉驾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1]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
    2023-04-13
    395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城),保障城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城建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建制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机构对违反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建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城建监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城建监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建监察工作,为城建监察机构提供所需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六条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二)具有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以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纠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对下级行政机关
    2023-06-06
    13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政发[1996]115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油品的质量和计量管理,保证油品质量和计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加油站进行质量保证资格的审查和计量验收。第四条加油站质量保证资格审查和计量的内容包括:(一)销售油品应当有供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或油品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明。(二)贮油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三)配备计量检测设施。(四)计量器具须强制检定。(五)计量员须经培
    2023-06-07
    315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023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前后条文对比稿以及修改情况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
    2023-05-05
    56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醉驾的受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第十二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鼓励以各种形式培养青年人才,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青年人才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条件和便利。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费用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0
      一、计时收费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2.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3.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4.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二、计件收费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2.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5条原文?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2
      开展财政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