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不成反失业,“空当”损失谁来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12:01 423 人看过

劳动者应重点识别是否存在恶意咨询,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诚实信用等行为,在招聘阶段并保留相关沟通证据。若新单位因其单方原因取消录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劳动者造成失业期间收入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按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协助、通知、保护、忠实等义务。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造成应聘者信赖利益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劳动者在跳槽之前,首先要客观了解和评估自己的能力和劳动力市场状况,避免盲从或盲目跳槽其次,在选择目标用人单位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单位的各种情况,比如薪资待遇,工作条件,企业文化等,避免听一面之词。同时,为避免浪费时间、精力甚至是损失金钱,对于打算辞掉旧工作“跳槽”的劳动者,应及时与新单位确认是否被录用并督促其发送入职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贸然辞掉旧工作而新单位最终不予录取则有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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