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03:33 207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七日

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工作机构,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推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公开的方式应当及时便捷,办事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公室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人事教育、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综合工资、电话咨询、信息管理等处(科)室协助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业务处(科)室在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办公室审核或政策法规部门法核,由电话咨询中心负责汇总和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与服务指南,依法向社会公开,适时调整更新。

第六条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构职能方面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2、部门职能、处(科)室分工;

3、下属机构职能分工。

(二)政策法规方面

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

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方面

1、本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

3、行政征收事项;

4、非许可审批事项;

5、行政备案事项;

6、行政确认事项;

7、行政登记事项;

8、行政给付事项;

9、劳动仲裁事项。

(五)便民服务方面

1、本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信访机构的业务流程、地址、咨询服务电话、网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等;

2、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地址、电话、服务范围、举报投诉方式;

3、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4、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5、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诊疗服务等项目信息;

6、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7、要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标准、规范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工作动态

1、劳动保障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吸取公众意见;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依法举行听证会;

3、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七)其他

1、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2、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情况;

3、及时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办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第七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机构申请向其公开。

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劳动保障部门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的各类基本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八条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劳动保障部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渠道:

(一)南京劳动保障网(http://www.njlss.gov.cn)及相关政府网站,凡在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二)“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

(三)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及服务手册、办事指南等。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网上办事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条实行劳动保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遇有需要随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一条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信息产生后,一般应当在生成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在生成后24小时内公开。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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