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绝对自诉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1:30:47 355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绝对自诉案件,及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二是相对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类案件包括以下八种: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是转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本应是公诉案件,但公安、检察院如果对被告人不予追究,被害人自己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绝对自诉是相对于相对自诉来说的,包括侮辱、诽谤案等四种情形。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继续浏览下方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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