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患矽肺病脱产休养的职工是否享受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21:40 313 人看过

湖南省劳动局:

你局劳动保护监察处三月二十三日(65)劳护字第275号函收到。关于回家休养的患矽肺病职工,是否继续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问题,经我们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后认为,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国经周字100号文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第(三)项规定的精神,对于患矽肺病的职工,凡是已经脱产休养的,无论本人居住何处(包括回乡村或城市家中居住,在企业内居住以及住医院或疗养院的),均不再享受原单位免费供应的保健食品待遇。此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08: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劳动部工资局复有关处理矽肺病职工的几个问题(摘录)
    煤炭工业部:8月29日(63)煤劳资便字第169号“关于处理矽肺病职工几个问题的意见”的函悉。你们来函中所提的第一、二、三、十、十一等五个问题,在我部与全总9月23日以(63)中劳薪字第440号、(63)会通字第50号联合发出的“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中已经解决了,此处不再答复。现将你们所询的其他七个问题,简复如下:一、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五个部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会议报告“)下达后(即1963年2月9日以后)停止工作长期休养的患二三期矽肺病和患一期矽肺而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或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可以按照因工死亡的待遇办理。”会议报告“下达以前,已作退休处理的患矽肺病职工(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者除外)死亡的,也可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二、关于在国务院批转“会议报告”以前(即1963年2月9日以前),接触粉尘作业的
    2023-06-09
    471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商业部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改按退休处理后粮食定量和保健食品供应
    江西省劳动局:你局(80)赣劳薪字第005号文收到。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来退职、自动离职的职工,以及曾被开除、劳教,或劳改现已恢复了政治权利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再未从事矽尘作业,现确诊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改为退休后,其粮食定量和保健食品的供应,都可以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经周字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当地粮食部门和商业部门可凭矽肺病诊断证明书和退休证件办理批准手续,从被批准之月份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
    2023-06-09
    432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简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的待遇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局: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劳险字(79)254号函收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一、对于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的职工,精简后又在社队举办的小煤窑中从事过矽尘作业的,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60号函的规定处理。但该函中所说的“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应改为“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二、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的职工,精简后没有再从事矽尘作业,现检查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者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2023-06-09
    43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
    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人事部:你部〔88〕人便字017号函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退休、退职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不能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意见。因为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2023-06-09
    279人看过
  • 关于矽肺病的待遇
    以前已经作退休、退职处理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如果其中有因生活困难而来要求原企业解决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已按因工残废作退休处理的,可以酌情另给予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补助费的数额与退休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从原企业领导批准补助之日起执行;已作退职处理的,原企业可以重新改按退休处理,并且可以对生活有困难的也酌情另给予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函(摘录)本溪钢铁公司劳动工资处:你们调字第012号函收悉。对函中所提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二、职工在调轻便工作后才发现患有矽肺病的,其工资是否改按调轻便工作前本人标准工资发给的问题,应视其矽肺病的职业史而定,即:如果所患的矽肺病是在调轻便工作前得的,则应该改按调轻便工作前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如果所患的矽肺病是在调轻便工作后得的,则仍按照调轻便工作后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不予改变。《中华人
    2023-07-21
    102人看过
  •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改“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的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曾于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63)中劳薪字第440号、(63)会通字第50号发出“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中第一项规定:“凡在国务院批转‘会议报告’以前(即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以前),已经脱离生产(工作)休养的患矽肺病的职工,其生活待遇标准高于‘会议报告’中关于脱离生产休养的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规定的,可以仍按原来的待遇标准执行。”当时所以要这样规定,是为了照顾那些在“会议报告”以前已经休养的职工。但是,在通知贯彻执行以后,有不少在“会议报告”以后休养的患矽肺病的职工,特别是一些在“会议报告”下达以前本应脱离生产休养而本人坚持生产或其他原因直到“会议报告”下达以后才休养的职工,对此项规定很有意见,认为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不应当因休养时间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待遇。经研究后,我们认为,这些职工的意见是正确的。为了有利于职工的团结、有利于生产,特通知如下:对于已
    2023-06-09
    327人看过
  • 《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如下:一、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第四条“工伤待遇”规定的标准、条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二、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10级的,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第四条“工伤待遇”规定,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
    2023-04-22
    61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学徒人员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铁路工会哈尔滨区委员会:3月11日关于学徒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来函收悉。你们对于“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学徒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规定的理解,是符合规定要求的。至于在具体执行问题上,一般是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的。即:因工负伤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比照正式职工的办法办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与正式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待遇,生活补贴照发;满六个月尚未痊愈的,应该休学,休学以后,一般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并停发生活补贴。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时可以发给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学徒的直系亲属,可由企业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除此以外,学徒不享受其他的劳动保险待遇。
    2023-04-22
    120人看过
  • 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民政部(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Ⅱ、Ⅲ期矽肺病和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I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一、工伤死亡单位还赔吗?工伤死亡社保赔了单位不需要再赔了。工伤职工死亡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无需赔付。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二、养老金只领了5年就离世怎么办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享有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救济金)构成,具体标准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遗属可持死亡退休职工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申领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等到当地社保大厅办理。三、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
    2023-06-21
    476人看过
  •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人事劳动局:你司《关于我部劳务外派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函》(人劳险字〔1996〕8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精神,参考有关部门处理同类问题的做法,我们意见,如外方赔偿金中包括了永久性致残后的生活费,其标准已达到国(境)内同类退休人员水平,不再重复享受国(境)内退休费待遇。
    2023-04-22
    414人看过
  • 内务部办公厅复关于患有一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问
    最近,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不断来信询问:患有一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劳动部研究,我们的意见是:凡是在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部门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根据我部一九六五年九月九日“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医疗费由民政部门报销三分之二。
    2023-06-09
    161人看过
  • 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2]318号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劳字[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问题1、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新劳社函字[2002]318号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劳字[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问题1、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重新就业后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从重新就业后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2、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重新就业后又履行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按以下情况计算:(1)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
    2023-04-22
    249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浙江省总工会:九月十八日总(阡)字第5-005号来文收悉。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可以按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办理。即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合作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上述工作人员中原来是小商、小贩的,其工龄应该从参加合作组织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贵州省劳动局: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
    2023-08-17
    476人看过
  • 关于职工在职期间患病的待遇问题
    一、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发布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
    2023-05-03
    369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 矽肺病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可以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等费用。
    • 工伤矽肺病的护理待遇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0
      首先,矽肺病属于职业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矽肺是由于长期吸入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以肺部广泛的结节性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 职业病矽肺工伤死亡待遇是什么样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30
      矽肺工伤死亡待遇是: 作出职业病诊断后,根据病情,有的患者应该住院,作必要的治疗。待病情趋于稳定后,到当地劳动能力委员会作伤残鉴定。但即使作了伤残鉴定后,仍需定期检查、治疗,控制并发症的发生。所需费用都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由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5至10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 关于工伤期间劳动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20
      首先要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确定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1、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保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3、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6、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