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居民可申请办理《生育证》;
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二)符合以上办理《生育证》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生育证》;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4、遗弃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辖区街道各社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生育证申请表》;
2、收件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录入湖北省人口计生便民办证系统;对于资料不齐全、情况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或相关生育政策;
3、街道计生科对于户籍地非本街道的申请人通过湖北省人口计生便民办证系统发送,得到户籍地协查确认后,出具《生育证》;
4、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生育证》或通过网格员上门送证。
四、办理地点
辖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辖区街道各社区
五、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决定,打印《生育证》
六、办理机构
区卫计委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鄂卫计[2016]17号)
文章来源:武汉政府门户(http://www.qiaok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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