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行为具体构成何种犯罪,需要根据具体行为的主客观状况、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如以杀人故意向特定的人投毒,致人死亡的。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公共场所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另外,以杀人故意向他人投毒时,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
一、毒死了狗类合法吗?
这要看投毒者的投毒目的、投毒方式,投毒结果等。如果仅仅要毒死这只狗,同时这只狗的价值不足5000元,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狗属于特殊种类,如警犬、缉毒犬、救援犬或者其他种类价值超过5000元以上,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投毒方式上,虽是针对狗的,但是可能导致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例如狗肉被人吃了中毒死亡,那一般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根据造成的伤害后果来判刑,最高刑可到无期徒刑、死刑。如果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例如中毒的狗肉流向水井、河流、食物,可能造成不确定的多数人中毒死亡,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造成的后果,处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确定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反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性。
本罪虽然是复杂客体,在实践中可能只侵害人身权,也可能只侵害财产权,还可能既侵害人身权又侵害财产权。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该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是因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易于实施放火、爆炸、投毒一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实践中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实施这类犯罪的现象也不鲜见,完全有必要用立法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实施的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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