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放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8 12:16:50 437 人看过

一、黑龙江省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放的

1.如果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待岗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来发;

2.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待岗的,则只发适当的生活费;

3.如果恢复工作的,则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黑龙江省疫情期间工资交税吗

黑龙江省疫情期间工资需要交税。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的工资超过了一定的数额,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起征点通常是5000元人民币。一旦工资超过这个金额,就会开始对超出部分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怎么处理拖欠

1.与企业协商:劳动者可以与企业沟通协商,约定合理的支付期限,尽快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处理。

3.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不服仲裁还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结果仍然无法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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