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货物范围的检查
出口退税企业出口的货物,凡已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一般应退还已征税款。就其一般规定而言,属出口退税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货物。
四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一般不予退税。就其特殊规定而言,有的出口货物虽然符合上述一般规定,但不能退税,如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铁及铜铁基合金、白银等)和原油、柴油、援外出口的物资等;有的虽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一般规定,但可以特准退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以外汇销售给外轮、运洋国轮和海员的货物。
二是对外承包包公司购买国内生产的,运出境外用于对我承包项目的设备、原材料和施工机构等货物。
三是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四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和建筑材料。
五是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
六是代理出口的货物。
七是对台贸易的货物。
八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支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也可办理出口退税。
此外,出口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按照规定,内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销不得办理出口关税,但属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出口货物,可特准予以退税。
在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范围的检查中,注册税务师应重点审核出口货物是否自产以及视同自产货物处理的外购货物。对非自产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实行免、抵、退办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入回的产品。
二、出口退税企业范围的检查
作为出口退税企业,首先必须符合企业的一般特征,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人员和组织机构;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防结算账户,具有资金等高度使用权;能独立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单独开设账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次,作为出口退税企业,必须:
一是经过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只有这类企业,才具备出口退税的资格,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得办理退税手续。
二是特定退(免)税企业,即指没有出口经营权但按照特殊规定准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企业。主要包括:
其一,将货物运出境上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其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其三,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其四,在国内采购货物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
其五,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热量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
其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
其七,利用中国政府的外援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折企业。
其八,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其九,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其十,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进出口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其十一,贵重货物指定退税企业。
对上述企业的检查,应从税务检查的角度对出口退税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核对出口企业呈现报的工商营业执照、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等有关证件及手续等是否相符。如申报表中的银行账号、申请单位等与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是否一致。
三、退税时限的检查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退(免)税或申报备案,6月底前收剂单证办理退(免)税,逾期不予受理。同时还规定,企业年度终了3个月内,需对上下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结果报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时,可通过出口货物报关单日期、销售账的记账日期以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明细申报表中的退税期限等有关资料对照确定,超过时限的出口货物不属退税范围。
四、退税管辖范围的检查
我国对出口退税采取属地原则,退税地点是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接吻的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时,可以照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中的详细地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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